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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建函〔2016〕86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财预〔2015〕2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开展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了解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强化支出管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等原则,参照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2),对中央财政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出的规范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及有关工作文件,财政部发布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务部与示范省份签订的协议书等。
2.示范省份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
3.示范县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2015年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192个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不包括已参与第一批绩效评价的8个示范县:黑龙江省桦南县、延寿县,江西省安远县、寻乌县,湖北省石首市、广水市,四川省岳池县,湖南省江永县)。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自评和材料准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2月10日前,开展自评,并组织示范县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根据本文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要求准备基础材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应当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第三方评价。12月,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对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对有关省份商务主管部门和示范县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对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定的制度和措施以及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
绩效评价涉及科技及商业秘密的,参与绩效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秘密,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绩效评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和发表。商务部将采用适当方式反馈绩效评价得分、排序等最终结果。
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的示范县,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加强工作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推动综合示范取得实效。
三、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绩效评价按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85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一)违反工作文件规定,擅自更改实施方案、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或改变示范内容。
(二)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三)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进度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滞后。
(五)弄虚作假。
绩效评价结果与综合示范工作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为优秀的示范区域,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评定为良好的示范区域,可继续给予支持;对评定为一般的示范区域,可酌情减少支持;对评定为较差的示范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支持,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综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
联 系 人:市场建设司 孙焕然、谭 磊
联系电话:010-85093057、85093663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